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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建筑业协会章程
来源: | 作者:大海 | 发布时间: 2013-06-20 | 14597 次浏览 | 分享到:

    鹰潭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鹰潭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全市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工程检测,建筑制品生产,建筑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勘察、设计、图纸审查等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含进鹰建筑业施工企业)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会员单位和广大会员,紧紧围绕新时代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推动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着力加强企业技术进步与管理创新,不断强化行业自律与协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协会提供行业服务、反映行业诉求、规范行业行为等方面的作用,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积极为我市建筑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鹰潭市城乡建设局和鹰潭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鹰潭市四海西路101号(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研究探讨行业改革的措施和发展方向,提供行业服务、反映行业诉求、规范行业行为;

(二)引导企业面向市场,转变经营发展方式,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推动建筑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全行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协助企业培训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提供咨询和服务,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四)组织市内外信息交流,大力推广先进经验,编辑、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文件;

(五)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组织推荐全省优良建筑工程奖、全省优秀建筑企业经理等的申报和评审;组织做好市级优良工程奖、市级结构优良工程奖、市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奖等的评选及报送工作;组织市先进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和优秀建筑企业经理、建造师(项目经理)、优秀通讯报道员等的评选表彰工作。

(六)加强与市内外同行社团组织联系,开展合作交流;

(七)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为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联系沟通;

(八)组织发展建筑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学习考察等活动;

(九)承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委托事项;

(十)联合办好《鹰潭工程建设》刊物和网站,大力宣传推荐企业的发展;

(十一)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事项

(十二)以上业务范围,其服务对象为本协会会员单位,未加入本协会的企业,本协会无义务无责任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团体会员的范围:凡与建筑业相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制品生产,建筑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勘察、设计、图纸审查等建筑业活动的企业单位,经批准可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具体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建筑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团体会员,其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结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任本会名誉会长、副会长;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

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建筑行业领域内有较高威信;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协会开展正常活动,本会直接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会员单位应及时交纳会费;会费按年度计收,收取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底前一次缴清。

会费的标准为:

①副会长单位每年6000元—1.6万元;

②常务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1.6万元;

③其他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1.6万元;

④已加入土木建筑学会的企业可减1000元,但不能低于2000元;

⑤驻鹰外地特级企业每年60002万元,一级企业每年60002万元,二级企业每年40002万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依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的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的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内,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预算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3月30日鹰潭市建筑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即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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