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鹰潭市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是鹰潭市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是鹰潭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的桥梁和纽带,是鹰潭市发展土木建筑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本学会是全市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土木建筑工程领域,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本学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鹰潭市科协、挂靠单位鹰潭市建设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鹰潭市民政局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本学会还接受土木工程学会江西省的业务指导。本学会办事机构的党政工作,受建设局领导。
第四条 本学的会址在:鹰潭市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学会从事与土木建筑工程有关的如下业务: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组织召开学术会议,积极参加区域性和全省乃至全国性的以及参加世界组织的学术活动。
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三、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普刊物及本会的“快讯”;“鹰潭工程建设”等刊物
四、开展民间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强同兄弟市土木建筑学会、国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五、开展继续教育的技术培训工作;
六、组织参与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的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及技术标准的编审等任务;兴办科技实体,开展科技和工程质量安全咨询服务抗裂鉴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七、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科技人才;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九、组织符合我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十、接受政府本门、鹰潭市科协、江西省土木工程学会和江西省建筑学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本会分有个人会员(含:会员、资深会员)和单位(即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 员
一、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建筑师、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建造师等以上技术职务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
2、高等学校毕业,从事土木建筑工程工作三年以上及中专毕业,从事土木建筑工程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
3、非高等学校毕业,从事土木建筑工程工作十年以来,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本专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优先取得本学会有关学术资料和服务;
义务
1、遵守本学会章程;
2、执行本学会决议,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学会各项活动;
4、维护本学会合法利益,向本学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会员入会必须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本学会按会员条件审查批准后,颁发本学会会员证。
第八条 资深会员
一、资深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应级别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并从事专业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本学会会员,在本学科专业做出突出成绩者;
2、在省内外工程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土木建筑工程专家。
二、资深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学会理事介绍或专业委员会推荐,经本学会常委理事会初审后,上报江西省土木工程学会复审批准,颁发证书。具体办法依据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资深会员组织管理条例》实施。
三、资深会员除享受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根据常委理事会的决定,代表本学会参加省内外及国外学术组织、学术团体和国内外的学术活动;
2、由本学会优先推荐到上级部门或各市、县从事所以需要开展的各项专业工作;
3、承担本学会或专业委员会委托的任务。
第九条 荣誉会员
一、荣誉会员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对土木建筑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建设有特殊贡献的土木建筑工程专家、学者;
2、曾担任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或专业分会主任委员,任期届满者;
二、荣誉会员为终身荣誉称号。经本学会地方学会或专业分会推荐,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团体会员
一、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在土木建筑工程专业领域的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由单位原则上应是本会团体会员)
二、团体会员由单位直接提出申请或市(县)学会,经本会审查批准后,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三、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4、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5、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
6、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业务;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
4、协助做好本单位内我会个人会员的组织工作;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管理
会员、资深会员、团体会员有本会直接发展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无辜一年不交纳会费既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有损害本会名誉、严重违法本会种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会员如触犯刑律,其会藉自动被取消。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民政部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4、选举新的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5、举行学会和表彰奖励活动
6、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专业热委员会、地方学会、团体会员所选派的代表及特邀代表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2次,由理事长召集;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到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定学会活动计划和管理制度;
3、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会所属组织开展活动;
4、安排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5、绝对表彰大会和学术活动;
6、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聘任各机构负责人。
8、决定其它重大事情
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其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绩,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会工作的土木建筑工程科技工作者,以及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的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相结合。原则上以届内(2年)能在原岗位上工作。未退休为控制的最高年龄标准。理事每届任期5年,理事候选人由团体会员及有关部门通过协商推荐。届中理事因工作调动,自然减员等原因要增补的,可由该理事的原所在单位重新推荐,经理事会选举决定。
对在土木工程界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或领导人,已经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的学会伶仃,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推选担任本会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或聘请为顾问。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及学会负责人
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 有关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没半年召开1-2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土木建筑工程领域的知名专家和有较大影响的领导干部担任。任期5年,任期一届,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提名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及本会所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届内)不超过70周岁。
三、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常务理事兼任,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工作委员会是本会专项工作咨询、参谋和议事机构。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
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活动的需要,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1、组织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和学术会议;
2、宣传推广本专业领域的先进技术、组织技术培训,编辑科技资料或刊物;
3、开展与相应省内外学术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4、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专业化委员会的组织与活动应遵守本会章程和《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不另订章程。
专业委员会在本会领带下开展工作,其办事机构接受所在挂靠单位的领导。
专业分会的成立与撤销,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民政部门登记。
第十八条 地方学会
市内各市、县根据需要可成立当地的土木建筑学会。地方学会向所在的市、县民政部门登记,受所在地的同级科协领导,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十九条 办事机构
本会的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有关部门和关靠单位的补助;
2、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赞助或捐赠;
3、会员会费、,团体国有的2000元~4000元/年,民营企业2000元~3000元/年,个人100元/年。
4、学会下属经济实体上交的管理费;
5、举办各种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如利息)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的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认真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财务部门及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终止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会章程可制定有关组织管理调理或实施细则,由理事会批准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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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会需要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指导下,认真完整清理债权和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3月28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2011-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