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 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10-23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6-11-01
2016-11-03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指定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介的通知
2016-07-10
2016-07-04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鹰府办【201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开创建设富裕、秀美、宜居、和谐鹰潭新局面,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6〕34号)、《江西省 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意见》(赣发改环资〔2013〕587号)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转发《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赣建科〔201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是推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促进城乡建设发展转型,提高城乡发展质量效益,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需紧张的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有利于有效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缓解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资源环境约束;有利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绿 色、生态、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切实把此项工作摆到建筑业发展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的措施,努力提高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制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在民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提高建设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实现人与建筑、自然的和谐共生。推进绿色建材、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绿色运营,实现建筑节能到绿色建筑的跨越,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单体建筑的绿色化向绿色生态城区的跨越,不断提升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质量,为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打造生态文明建设“江西样板”,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建设富裕和谐秀美鹰潭作出新的贡献。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以市场为导向,以市场化的方式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研究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方法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的作用,运用财税政策和产业政策,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快速发展,逐步实现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由政府引导向市场需求拉动转变。
(二)坚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新建重点项目推广绿色建筑为主,带动一般项目由建筑节能为主向绿色建筑转变;以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示范区为重点,逐步向全市范围推广,凸显规模应用效应;以城镇绿色建筑发展为重点,带动城乡绿色建筑全面发展;以新建绿色建筑为重点,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在进一步强制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同时,有序推进低星级绿色建筑发展,鼓励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重点推动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以及超过20万平米的住宅小区应率先 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三)坚持因地制宜,产业支撑。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充分考虑地方建筑特点、气候环境和生活方式,合理制定绿色建筑发展规划,选择适宜、经济、美观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技术,促进绿色建筑的快速发展。坚持先进技术示范与成熟技术推广并重,培育一批从事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技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支撑单位。实现先进技术促进产业转型发展,成熟产业支撑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健康发展的良性发展机制。
四、发展目标
(一)逐步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全市新建建筑100%执行强 制性节能标准,到2020年,新建建筑能效在2016年能效基线水平上提升5%。执行更高节能标准,全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国家 和省规定的50%及以上节能设计标准,其中新建甲类公共建筑 项目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新建建筑节能设计合格率、施工 合格率两项指标均达100%。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及重点用能建筑强制建立用能监测系统。
(二)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绿色建筑比例。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50%,新建政府投资项目、所有新建小区均按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十三五期间预计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0万平方米,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15个,其中获得运营标识的项目5个。
(三)因地制宜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到2020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3万平方米,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完1万平方米。逐步推广农村节能示范住宅。
(四)推进可再生能源合理应用。“十三五”期间,城市可再生能源利用比达到10%以上,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20项。新增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面积200万平方米。
(五)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实现建造方式转型。2020年 底前,基本形成适应推进装配式建筑的市场机制和发展环境,基本形成装配式建筑规模化生产能力。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试点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平米。到2020年培育 建设1家以上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到2020年末,全 市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及保障性安居工程采用装配式施工比例达到50%以上。
(六)提高建材绿色化,促进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产业融合发展。到2020年,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30%,绿 色建筑应用比例达到50%,试点示范工程应用比例达到70%,既 有建筑改造应用比例提高到80%。在设计、开发、施工过程中重点推广适宜江西特色的绿色建材产品。
五、主要任务
(一)推进新建建筑能效提升。
1.稳步提高能效标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59)和《江西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36/J007)。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从规划、设计到施工、竣工、拆除全过程监管体系。严格控制超大、超高、超限、超能耗和全玻璃幕墙类建筑,进一步落实建筑节能专项设计、验收、备案和监管工作,确保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标准实施执行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2.明确实施绿色建筑范围。编制完成《鹰潭市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对所有在建和新建工程强制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按照2015年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20%,2018年占比30%, 2020年占比50%的目标,确定本地区绿色建筑实施范围,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强制要求民用建筑项目实施。特别是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保障性住房、2万平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和20 万平米以上住宅小区,必须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国资公司。
(二) 促进绿色建筑全面发展。
1.落实绿色建筑强制措施。按照《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和《江西省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意见》(赣发改环资〔2013〕587号)的要求完善绿色建筑管理制度。切实保证政府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展示馆、体育馆等建筑,保障房、机场、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纳入当地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和建设。提高绿色建筑设计水平,完善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制度,建立绿色建筑验收管理制度,完善对绿色建筑建设的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的咨询服务体系,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识实施第三方评价。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鼓励绿色建筑区域示范。落实《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的相关鼓励政策,积极出台支持绿色建筑的激励措施,包括财政激励、容积率奖励、减免配套费等多种措施。鼓励结合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建设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推动绿色建筑从单体向区域化的拓展。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3.强化绿色发展整体规划。一是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拥有居住、商业服务、公共服务混合功能的街坊比例。二是探索以公共交通为主导的空间布局,完善轨道交通和快速公交等公共交通系统和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三是引入低影响开发模式,采取屋顶绿化、透水铺装、下凹式绿地、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措施,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小雨不积、大雨不涝、水体不臭、热岛缓解。四是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雨水收集及再生水利用系统。五是加强垃圾分类收集。六是建立实际能耗数据的能源资源智慧管理体系,探索大数据支撑下的绿色运营策略,实现区域性的能源资源优化管理。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
(三)积极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政府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要率先进行节能改造。以节约型校园、节约型医院试点为带动,逐步扩大到旅游、商业、交通、文化、体育等领域节约型公共建筑、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在改建、扩建、装修、加层过程中,应注重建筑室内环境质量,优化建筑设备运行管理,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提高非传统水源利用率。结合实际同步进行建筑物的门窗、遮阳、外墙外保温、空调、电梯、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系统的综合节能改造或单项技术节能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力争整体达到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公司。
2.稳妥推进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建立“十三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工程,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结合旧住房综合改造,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前提下,切实开展“平改坡”、门窗、外遮阳等节能措施改造。充分利用老旧小区出新和环境综合整 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等有利时机,同步推动屋面、外墙、门窗、楼道等部位的节能改造,切实提高居住和环境舒适度。有条件的项目可增设智能化系统,提升建筑用能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房管局、各房屋产权单位。
3.培育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各地应因地制宜地设计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化推动政策,鼓励应用PPP、合同能源管理等创新模式。鼓励以城市(区)为单位规模化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扶持能源服务公司建设,培育节能服务市场。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 。
(四)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
1.加大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的建设。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的建设,全面完成示范项目的建筑能效测评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测评,扩大示范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各示范项目责任单位。
2.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力建设,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和质量。全市新建十二层及以下住宅以及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按规定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十二层以上住宅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甲类公共建筑应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调系统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至少一种以上(含)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发改委。
3.统筹推进可再生能源应用。充分整合政策资源,发挥资金整体效益,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发展绿色建筑相结合,统筹推进。要按建筑功能需求合理选用可再生能源类型,积极推进分布式能源建设,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鼓励条件具备的新城区、工业园区以及大型商业、旅游设施内结合天然气及太阳能、风能、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设分布式能源系统。重点是能源负荷中心建设区域分布式能源系统和楼宇分布式能源系统。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气象局、市水利局。
(五)推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产业发展。
1.强化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产业的科技支撑。以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建筑工业化与住宅产业化等为重点领域,做好科技项目推荐立项工作。积极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引导各类工程项目优先选用国家和省推广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推动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转化。推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发展,扶持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先进的专业化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推动相关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
2.分类推进装配式建筑。在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应率先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引导社会投资项目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建筑并创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发挥示范项目引导带动作用,逐步提高装配式建筑覆盖率。大力发展预制混凝土结构(PC)和钢结构建筑,在大型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在具备条件的特色地域、风景区,以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领域,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在农房建设中积极推进轻钢结构。临时建筑、工地临建、管道管廊等积极采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部品部件。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工信委、市国资公司。
3.创新工程质量管理机制。研究制定适应装配式建筑的深化设计导则、图审要点、计价定额体系、质量监管、验收及竣工备案管理办法,创新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适应装配式建筑质量监管要求的部品部件生 产、检验检测、装配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质量追溯保证体系。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市场质量监管局。
(六)探索延长建筑全寿命周期方式。
1.推广绿色建材。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使用。通过减免城市配套费、墙改基金等方式推广绿色建材,建立建材领域的领跑者制度,促进建材领域能效提升。启动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建立并规范评价标识工作程序。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开展绿色建筑评价工作中强化对绿色建材应用的要求,发挥绿色建材与绿色建筑的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作用。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建立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收集、运输和处理建筑废弃物。加快研发推广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和装备,扶持发展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企业,将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城市公用设施、市政道路和公共建筑等建设中优先采用。推动建筑废旧资源回收利用和交易体系的建立,鼓励成立可循环可再生建材机构和联盟,利用互联网搭建城市废弃物回收平台,建立可再生,可循环资源回收模式。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3.规范建筑拆除管理。将建筑报废拆除纳入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并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 筑,除基本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必须征求社会意见。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
(七)探索推进农村建筑节能。
1.推动绿色农房建设。结合本地自然、地理、气候等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总结应用成熟、经济可行的绿色建设技术,制定本地区绿色农房建设技术细则,推广就地取材、经济易行、施工简便的乡土绿色建筑。选择条件合适的地点,发挥政府农房建设支持资金导向作用,开展绿色农房示范。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
2.推动绿色建材下乡。县(市)区要结合当地新农村建设、绿色农房建设实际需要,按照我市新农村建设、绿色农房建设需要,引导当地因地制宜生产和有序使用绿色建材。 重点推广应 用节能门窗、轻型保温砌块、预制部品部件等绿色建材产品,提高绿色农房防灾减灾能力。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可推广使用轻钢结构的新型房屋。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工信委。
3.开展农村公益性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作。结合农村医院、学校的危房改造加强绿色农房示范,开展被动式太阳房试点。鼓励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建筑中的应用,提升生物质能在农村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充分利用太阳能和沼气,辅之以太阳能、风能和小水电等无污染可再生能源,解决采暖、照明、做饭等生活用能,解决生态节能沼气燃料技术问题。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农粮局、市城乡建设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考核管理。
成立鹰潭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将绿色建筑推进工作、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等统一纳入领导小组工作职能范畴,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城乡建设局长任副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年度考核结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成立相应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考评办法。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科学核定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目标任务,规范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目标的考核管理。将各县(市、区)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和建筑节能完成情况、建筑节能改造情况、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能效测评项目数量等纳入年度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系统中。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
各县(市、区)及各级发改、财政、建设、规划、房管、机关事务管理、国土、城管、环保、商务、旅发、市场质量监管、水利、气象、工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按照建筑节能工作任务分解的要求,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共同推动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的良好局面。各县(市、区)要编制完成各自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确定本地区绿色建筑实施范围;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做好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确保新建工程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到位;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和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房管部门负责做好全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管理和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所有新建商品住宅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信息,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载明建筑能耗、绿色建筑等级、节能措施等信息,督促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造;旅发部门负责做好全市旅游星级酒店类建筑节能管理和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做好全市商店、百货类建筑节能管理和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卫生、体育、民政等部门等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别负责做好既有学校建筑、医院建筑、体育场馆、社会救助建筑的节能管理与改造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加强指导和监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二)完善政策法规,加大扶持力度。
研究制定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沥青固废再生利用、建筑工业化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重点向绿色建筑示范、标识项目、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和政府投资项目倾斜。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筑节能领域,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建筑节能改造。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建筑。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房管局。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推动和引导企业争取国家和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支持。对获得高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工程,按有关规定予以一定的资金奖励;对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但 不纳入容积率;对高星级绿色建筑,研究制定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容积率奖励政策和建筑节能奖鼓励政策等;对主动申请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开发建设项目,给予一定数量的建筑面积奖励;对于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可优先享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相关建设类行政事业性 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
贯彻落实好《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6〕34号)等政策性文件 相关绿色建筑和节能改造、装配式建筑项目税费优惠政策。对从事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企业,落实国家支持节能节水企业和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绿色建筑材料。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强化专项管理,实现全程监管。
进一步强化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形成合力,联动监管,保障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到位。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发改部门在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及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严格执行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标准,并在批复中标明绿色星级标准,将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费用列入投资估算,不符合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要求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规划部门在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及其指标,提供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地块规划及建筑设计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以及绿色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部门出具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方案审查意见;国土部门在建设项目土地划拨或者出让时应当将建设用地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有关指标载入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中;建设部门做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行动年度任务分解和考核评价工作,在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应增加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相关审查内容,未通过审查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时要加强监管,确保按通过审查的施工图施工。对不按绿色建筑或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的项目,不得参与各类优质工程的评选。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城乡建设局。
(四)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制定绿色建筑培训计划,对全市规划、设计、审图、施工、监理、质监、物业以及绿色建筑咨询等单位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绿色建筑技术和管理人才。同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媒体开展节能宣传周、科普宣传周等活动,积极宣传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用能产品。定期开展贴近百姓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宣传推广的活动,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的认知度,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的良好态势。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科协、鹰潭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
201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