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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细则 (试行)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6-06-21 | 2405 次浏览 | 分享到:

建协绿〔2015〕12号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关于加强节能减排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增强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示范性,统一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检查和验收的要求,强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示范过程中的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与验收指南》等文件精神制定。
第三条 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应遵循培育样板工程、强化过程控制、严格检查验收等原则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
    1.申报工程应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建筑面积原则上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特殊情况下建筑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偏远地区可适当放宽);市政、交通等其他工程项目合同额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2.申报工程应是开工手续齐全,投资到位,绿色施工的实施能得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
    3.申报工程的绿色施工策划文件应齐全,申报手续应在工程中标或基础施工阶段完成。
    4.申报工程的绿色施工目标应达到优良等级;并应列为省(部)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5. 申报工程应明确各种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具体目标。
第五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程序
    1.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资料应由省市行业协会或国资委管理的建筑企业集中申报,受理单位为中国建筑业协会绿色施工分会。
    2.申报资料应包括《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及《绿色施工策划文件》,并同时提交电子版和一份纸质资料。
    3.申报时间为每年三季度。
    4.每批示范工程数量一般不超过300项,各省市行业协会或国资委管理的建筑企业应在指标限额内申报。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绿色施工分会负责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立项评审、过程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绿色施工分会应在各省市行业协会或国资委管理的建筑企业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验收)。
第八条 承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部要健全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制定绿色施工策划书,采取切实措施,强化过程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实施,使其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环境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九条 过程检查和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过程检查
第十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请过程检查的条件
    1.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50%以后,主体结构施工70%之前的工程;
    2.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企业应向各省市行业协会或国资委管理的建筑企业提出过程检查申请(表1),并填写《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检查成果量化统计表》(表2);
    3.过程检查应按《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进行。
第十一条 各省市行业协会或国资委管理的建筑企业应会同绿色施工分会统筹安排本地区(单位)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检查计划 (表3)。
第十二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应采用委托检查、绿色施工分会组织检查等两种方式进行
    1.委托检查
      委托检查是指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绿色施工分会选派专家组长,各省市行业协会或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选派有绿色施工分会考核通过的当地专家组织检查。
    2.被委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拥有绿色施工分会考核通过的专家不少于30名;
      ②连续三批开展中建协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数量不少于10项;
      ③连续三批通过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的项目数量不少于5项。
    3.绿色施工分会组织检查
      不满足以上委托检查条件的地区(单位),由绿色施工分会组织检查。
第十三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组成员
    1.过程检查组由1名专家组长和2-3名专家成员组成。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业主、监理及企业绿色施工负责人参加检查。
    3.过程检查专家成员任职资格
      ①进入中国建筑业协会及中国建筑业协会绿色施工分会专家库成员,通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绿色施工专家证书;
      ②从事相应专业工作满10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③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现场复查工作。
   4.过程检查专家组长任职资格
      专家组长应由专业技术能力强,长期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业内影响力较大,或参加过5次以上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过程检查资料
    1.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综合报告(PPT),内容至少应包括工程进展情况、绿色施工策划及实施情况、阶段评价情况及批次评价情况、企业和当地检查情况、目标实现情况、创效与技术创新情况等;
    2.工程项目绿色施工影响因素分析资料;
    3.过程控制记录及影像资料;
    4.绿色施工批次、阶段评价资料;
    5.绿色施工策划文件(绿色施工组织设计、绿色施工方案)。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流程
    1.听取施工单位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情况;
    3.核查资料并质疑;
    4.与业主和监理座谈了解绿色施工情况;
    5.专家讲评;
    6.提交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应达到《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规定的优良等级,并应对绿色施工技术创新与创效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委托检查的专家组,应在检查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检查/验收)用表》(表4)、《工程项目过程检查意见书》(表5)和《(省/地区)过程检查综合情况》(表6)提交中国建筑业协会绿色施工分会。
第十八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绿色施工分会应对采取委托检查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按总量20%~30%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申报检查情况差别较大时,应对相应组织单位综合情况进行评估,并对相应地区(单位)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重新组织检查。
第十九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未能通过的项目,限期整改,经复检仍不通过者取消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第五章  验收
第二十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请验收的条件
    1.工程主体结构完工,装饰和机电工程完成70%以后;
    2.验收除按《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评价外,还应对技术创新与创效情况进行验收;
    3.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企业应向各省市行业协会或国资委管理的建筑企业提出验收评审申请(表1),并填写《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成果量化统计表》(表2)。
第二十一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视具体情况,采用会议集中验收和现场抽查验收两种方式
    1.会议集中验收
每年年底一次,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绿色施工分会将初验结果汇总,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2.现场验收
依据验收比例,对过程检查中发现的较好和较差项目,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绿色施工分会组织进行现场抽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现场验收的程序与要求
    1.听取施工单位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情况;
    3.核查资料并质疑;
    4.与业主和监理座谈了解绿色施工情况;
    5.专家讲评;
    6.提交《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意见书》(表7)。
第二十三条 验收资料要求
    1.纸质资料
      ①《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申报表》;
      ②《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意见书》(扫描件);
      ③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成果量化统计表。
    2.电子资料:
      ①《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申报表》;
      ②《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意见书》(扫描件);
      ③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成果量化统计表;
      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会签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扫描件);
      ⑤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总结报告;
      ⑥技术创新与创效资料;
      ⑦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绿色施工章节和绿色施工专项方案;
      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汇报资料PPT;
以上资料各一份,报中国建筑业协会绿色施工分会。
第二十四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发布
    ①专家组根据终审情况,填写《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情况一览表》,并按要求分别由专家组组长签署意见;
    ②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正式行文发布,并召开会议颁发证书。会议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绿色施工分会承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通过评审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如发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违纪的工程,经核实后取消其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绿色施工分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