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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规范建设领域工资发放行为
来源:江西日报 邓爱勇 | 作者:海洋 | 发布时间: 2011-09-15 | 1780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从新余市有关部门获悉,为预防并制止建设领域拖欠职工工资,市人保局、市住建委日前联合出台《新余市建设领域职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以建立统一的工资保障金制度,实行统一的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企业如有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等行为,相关部门可通过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限制招投标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罚。
  《办法》充分注重从源头预防拖欠或克扣行为发生。以工程中标合同价1000万元为界限,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须分别按照中标价的1.5%和1%缴纳工资保障金,拖欠职工工资将从保障金中先行划支。按照《办法》规定,企业一经与职工约定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便须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并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在发放方式上,企业可将工资直接发给职工本人,也可委托银行发给职工工资,严禁发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据了解,该《办法》覆盖了城乡建设领域从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所有施工企业,其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实施范围,逐步由传统建设领域扩大到铁路、交通、水利、电力、冶金、矿产、新能源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