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政府令
(第50号)
《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24日市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钟志生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土地(简称征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第四条 征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法律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征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人民政府审批制度。用地者不得直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月湖区人民政府、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鹰潭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所辖区域内征地工作的领导,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征地的具体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同做好征地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农业、林业、水利、劳动保障、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七条 建设项目需要征地的,用地单位应持下列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用地红线图。
(三)征地资金落实证明。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自收到用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未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不得受理。
第八条 用地申请受理后,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征地工作:
(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月湖区人民政府或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鹰潭市信江新区管委会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告知征地事项。国土资源分局发布征地预告,将拟征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用途、位置、范围、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告知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三)组织调查勘测,确认土地权属及利用状况。国土资源分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拟征土地地类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变更调查图)为基础进行认定。调查结果应当公布。
(四)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调查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五)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根据听证情况,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报经月湖区人民政府或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鹰潭市信江新区管委会批准实施。
(六)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分局应当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分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应当自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规定,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拟征土地依法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由国土资源分局发出《征求意见函》,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10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如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意见,则视为同意。
第十条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分局应当在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人员安置途径等,在被征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费用全部支付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已征土地上的附着物、青苗自行清除完毕,交付给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使用。逾期未交付的,由月湖区人民政府或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鹰潭市信江新区管委会负责清除。
第十二条 已征土地尚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期间,可由月湖区人民政府、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鹰潭市信江新区管委会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继续耕种使用,但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时,不再对地上附着物、青苗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 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临时用地应当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
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用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修正系数确定,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水田:34920元/亩。
(二)菜地:商品菜地72000元/亩,一般菜地36000元/亩。
(三)旱地:20000元/亩。
(四)园地:34920元/亩。
(五)林地:9000元/亩。
(六)精养鱼塘:38000元/亩。
(七)非精养水面:21000元/亩。
(八)宅基地:17500元/亩。
(九)未利用地:5500元/亩。
(十)其他农用地:11000元/亩。
(十一)其他集体建设用地:11000元/亩。
征收乡镇企业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地价进行补偿。
被征土地的地类划分按照附件1规定的各种地类的定义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根据其种类和实际损失,按附件2规定的标准进行损失补偿。
电灌站、排涝站、涵闸、渠道等水利设施,需要异地重建的,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审批后,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另行选址,按原有设施的功能或规模标准进行重建,水利设施重建后,原水利设施不再补偿;不需要异地重建的,按照附件2规定标准进行补偿。附件2中没有规定的,按照工程现行重置价格和水利部制定的《水利工程建筑物使用折旧年限》计算折旧后的残值进行补偿。折旧后的残值可以委托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计算或评估。
征地中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重新安排宅基地自行建房,按照附件2规定标准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涉及城市居民房屋拆迁的,按照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土地上特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可以按照实际损失评估值进行补偿。实际损失评估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以实际损失评估值为补偿标准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七条 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在征地中不得收取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征地中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补偿:
(一)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征地告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附着物。
第十九条 月湖区人民政府、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鹰潭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实际,积极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探索重新择业、入股分红、异地移民以及调整产业结构等多种安置方式。
劳动保障、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按照《鹰潭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被征或者人均耕地少于0.3亩,需要预留生产就业安置用地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月湖区人民政府、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鹰潭市信江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预留用地申请时,须经所在村(居)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查意见。
预留生产就业安置用地应当申请使用本村集体土地,本村无集体土地可预留的,可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并按土地成本价缴纳划拨地价款。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征地补偿费监管
第二十二条 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各项征地补偿费应当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附着物、青苗以及房屋拆迁补偿费,应当足额支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
(二)土地补偿费依法属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主要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发展生产、社会保障、安排剩余劳动力就业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贴;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被安置人。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公开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被征地单位分配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当制定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居)委员会审查,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农业、民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各项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第二十五条 属月湖区人民政府、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鹰潭市信江新区管委会管理的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由被征地单位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后予以支付。
非月湖区人民政府、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鹰潭市信江新区管委会管理的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由市财政局支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征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克扣、截留、挪用、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征地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征收本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国有农用地收回、收购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月1日鹰潭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公告制征地暂行办法》(鹰潭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被征收土地地类的定义
2.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附件1:
被征收土地地类的定义
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菜地:分为商品菜地和一般菜地。商品菜地指用于种植蔬菜并经政府批准列入商品菜地计划的耕地。一般菜地指商品菜地以外的其他菜地。
旱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枝、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
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包括迹地、苗圃地、宜林地。
精养鱼塘:指进行了人工开挖修建,有砌石护坡,有进排水设施,能旱涝保收,用于集约化养鱼的高产、稳产养殖池塘。
非精养水面: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设施不完善。进行一般性人工养殖的湖泊、水库、坑塘、石窟、山塘。
宅基地:指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未利用地:指荒山、荒坡、荒滩、荒草地、沙地、裸地等。
其他农用地:指田坎、农村道路、沟渠、设施农业用地。其中,田坎是指耕地中宽度≥1.0米的地坎。农村道路是指公路用地以外宽度≥1.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沟渠是指人工修建宽度≥1.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指空闲地、水工建筑用地等。不包括乡镇企业用地。其中,空闲地是指村庄内部宅基地以外的空闲地。水工建筑用地是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
附件2:
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一、农作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作物类别 |
水田 |
菜地 |
旱地 |
|
商品菜地 |
一般菜地 |
|||
补偿标准 |
750 |
1500 |
750 |
400 |
二、成片林、果木补偿标准
(一)经济林 单位:元/亩
生长期 作物类别 |
未投产期 |
盛产期 |
衰老期 |
备注 |
果树 |
1200 |
15000 |
6000 |
达到合理密度 |
葡萄 |
8000 |
40000 |
11000 |
达到合理密度,含设施补偿6000元/亩 |
茶叶、油茶 |
1500 |
3300 |
1800 |
达到合理密度 |
(二)用材林 单位:元/亩
生长期 作物类别 |
幼龄林 |
中龄林 |
成熟林 |
备注 |
用材林 |
800 |
2000 |
1200 |
达到合理密度 |
毛竹林 |
1500 |
2700 |
1900 |
三、零星林、果木补偿标准
(一)经济林木 单位:元/株
棵型 品种 |
幼龄期 |
盛产期 |
衰老期 |
备注 |
茶叶、油茶 |
5 |
60 |
10 |
|
果树 |
10 |
120 |
60 |
株高0.5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
葡萄 |
10 |
80 |
30 |
(二)用材林木 单位:元/株
主干胸径 品种 |
1-5厘米 |
5-10厘米 |
10厘米以上 |
备注 |
杉树 |
5 |
15 |
30 |
|
柏树、樟树、银杏 |
8 |
30 |
100 |
|
棕树 |
4(<1米) |
20(1-2米) |
30(2米以上) |
以树的高度 为准 |
松树、杨树等其他杂树 |
|
5 |
10 |
|
四、花卉、苗木补偿标准
花卉、苗木苗圃补偿只补偿花卉、苗木损失费和迁移费。正规生产经营的花卉、苗木补偿8000-10000元/亩。盆栽花卉不予补偿损失费,可以适当补偿搬迁费。
五、水产养殖补偿标准
(一)鱼 单位:元/亩
养殖方式 鱼类 |
精养鱼塘 |
非精养水面 |
备注 |
四大家鱼和多种混养 |
3000 |
1500 |
达到合理密度 |
鳜鱼等特种鱼类专养 |
5100 |
2500 |
|
黄鳝、泥鳅 |
4500 |
(二)甲鱼 单位:元/千克
规格 |
100克/只以下 |
100-250克/只 |
250克/只以上 |
种甲鱼 |
种甲鱼蛋 |
补偿标准 |
10 |
8 |
4 |
20 |
0.2元 |
六、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零星安置 |
统一安置 |
|||
框架结构 |
标准房 |
520 |
420 |
统一安置由政府统一完成每户基础工程至正负零,地上建筑物由建房户按照施工设计图纸自行建设。 |
空壳房 |
420 |
320 |
||
混合结构 |
标准房 |
470 |
370 |
|
空壳房 |
370 |
270 |
||
石木结构 |
标准房 |
390 |
290 |
(二)其他 单位:元
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红石(砖)围墙 |
平方米 |
50 |
|
|
家庭压水井 |
口 |
800 |
每户仅限1口,多余的不予补偿。 |
|
村公共水井 |
口 |
3000 |
内径小于1米 |
|
6000 |
内径大于1米 |
|||
水泥晒场 |
平方米 |
50 |
|
|
室内谷仓 |
立方米 |
80 |
|
|
沼气池(钢混) |
个 |
1500 |
|
|
猪牛栏 |
平方米 |
100 |
|
|
厕所 |
平方米 |
50 |
露天无顶盖 |
|
100 |
有顶盖 |
|||
电杆 |
10米以上 |
根 |
600 |
含电线 |
10米以下 |
200 |
|||
硬化渠道、涵管 |
内径1米以下 |
米 |
50 |
以长度计算 |
内径1米以上 |
70 |
|||
块石护岸 |
平方米 |
50 |
|
|
坟墓 |
红石、水泥坟 |
座 |
800 |
|
土坟 |
座 |
500 |
|
|
粪池 |
个 |
50 |
|
|
蔬菜大棚 |
钢管大棚 |
平方米 |
8 |
以大棚所覆盖的土地面积计算 |
毛竹大棚 |
平方米 |
4 |
||
正在开采的红石场 |
平方米 |
8 |
非法开采和已终止开采的不予补偿 |
主题词,土地征收 管理办法 令
主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管委会,鹰潭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鹰潭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鹰潭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群众团体,新闻单位,驻鹰各单位。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0年2月27日印发
共印,240份
2016-08-02
2014-08-11
2014-08-12
2011-06-17
2011-06-17
2011-06-17